濟南物流:防疫物資超限能否上高速?超載不超過一噸是否適用一超四罰?交通部權威解答來了
發布者:振宇物流 發布時間:2020-03-30 08:56:28
自從疫情爆發以來,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運輸保障“一斷三不斷”(堅決阻斷病毒傳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網絡不斷、應急運輸綠色通道不斷、必要的群眾生產生活物資運輸通道不斷)“三不一優先”(不停車、不檢查、不收費、優先通行)的部署,積極行動一手抓防疫一手抓保障。
而其中“不檢查”政策就引起了許多人的好奇——超限車輛是不是就能夠上高速了呢?
“ 問1:對防疫物資運輸車輛實施“三不一優先”,駛入高速是否稱重,超限是否允許上高速?”
交通部解答:
答:實施高速公路入口不停車稱重檢測,就是為了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當前,交通運輸部提出“三不一優先”政策,是為了保障應急運輸車輛優先便捷通行,服務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而作為承載著疫區人民希望的應急運輸車輛,在享受快捷通行的同時,也要保證自身安全通行。因此,為了確保防疫物資運輸萬無一失,安全送達,應急運輸車輛理應主動接受入口不停車稱重檢測。
鑒此,2月19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免收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期間加強高速公路運行和服務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電[2020] 67號),明確強調,各地要堅決防止和糾正“一免了之”一放了之”等情形,加強高速公路入口稱重檢測工作,防止高速公路安全通行水平下降。
除了上述這個疑問外,近期還有網友向交通部提問“超載不超過一噸是否適用“一超四罰”?關于該條疑問,交通部近日也做出了相應的回答。
“ 問2:超載不超過一噸是否適用“一超四罰”?”
交通部解答:
答:您好,“一超四罰”,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對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貨運源頭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和責任追究的工作機制。法律依據主要是《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和《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目的是通過追加違法超限運輸相關企業和當事人責任,提高違法成本,從而預防和制止違法超限運輸行為。
對于現場執法,考慮到稱重檢測設備誤差因素,為減少和避免執法矛盾,本著處罰與教育并舉原則,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對于超限未超過1噸的,相關執法機構一般不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警告后放行,此類信息不會作為“一超四罰”的證據,抄送給相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對于公路收費站車輛稱重數據,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和調取,經確認后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對于超限未超1噸的稱重數據,原則上應與現場執法處置原則一致。
來源:《卡車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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